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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行为

近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徐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在任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初步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应及时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干部的考核材料。对一般性违反财经纪律,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予以调整或调离领导岗位。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以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为政清廉、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要向同级党委推荐。凡属提拔使用而又应予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在向组织部部务会议、党委常委会汇报考察情况时一般应同时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以严肃党纪政纪。纪检监察机关应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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